第三百六十八回 整兵换血(2 / 4)

乞活西晋末 万载老三 3275 字 2020-08-11

儿喜欢,但未免沐猴而冠,更与“缓称王”的既定策略不符,此番真正公开颁布的试行版与安海高层间传阅的《功爵法》版本有所差异,隐去了伯爵之上内容,且爵位称号也未敢采用公侯伯子男这等称呼,仅代之以一至十五级荣誉公民。至于何时才能不再这样贼头贼脑、遮遮掩掩,那就得看华兴府的壮大程度与大晋的倾颓程度了...

显然,《功爵法》的适时颁布,既有酬赏血旗功臣之意,更有激励后进的动机,有它画出大饼,《兵役法》在同一日的联袂出台便显水到渠成了。《兵役法》的核心为民兵役,限期兵役,志愿入伍,有偿服役。

按其规定,血旗军的正规编制包括三级作战部队,也即执行特殊保卫与特种战斗的特级部队(特等营)、保卫领土完整并主承对外作战的主战部队(甲等营)、守护地方稳定与辅助对外作战的辅战部队(乙等营),以及军机署、监察厅、军校等特殊部门。 .s时,隶属行政署兵部的民兵系统,则可作为华兴府军事系统的第四级预备役力量。

值得一提的是,辅战部队不似特级部队与主战部队的纯军事功能,日后他们除了必须拿出一半时间进行训练,还需维稳地方,并从事屯田、放牧、捕鱼、商管、工建等工作以创造收益、填补军费。当然,换个角度,这也是华兴府对懵懂百姓一次长期性质的技能培训,自也包括思想观念方面。

《兵役法》规定,华兴府辖境内,凡十八至二十二岁之间健康的公民、平民,均有一次三年兵役的义务,通常采用志愿招募,紧急战争状态下亦可强行征召。除非直接进入军校等其他军事系统,否则服役人须得接受筛选,经新兵集训之后进入乙等辅战部队服役。

寻常入伍军卒可在三年期满后退役复员,也可在服役期间经过选拔自愿进入其他军事系统,但后者的服役年限将最少六年。其中,平民只能加入辅战部队,若其表现优秀,则需经审核提升为公民之后才能进入更高保密级别的其他军事序列。

借着这次《兵役法》,纪泽还撇开大晋文武不分的官品制度,对血旗军采用了新的军衔制,也算令军政彻底分离。新的军衔制几乎照搬后世,最低为列兵,其后为卒(士)尉校将各分准少中上四级。左右血旗军一早便已采取职衔分开,今次无非更显系统规范罢了,此处便不予赘述。

有别于大晋的世袭军户制度,血旗军将采用退役制度和军官轮换制度。不同级别的官兵将有不同的最高退役年限,譬如甲等作战部队的队率三十五岁便需退役,军侯则可放宽至四十。同时,校尉以上主官在战斗部队中任职五年后,不论是否升迁,必须调至其他序列或者退役。非战斗部队则可适当放宽。

此外,通过《兵役法》,华兴府进一步明确预备民兵机制,效仿汉初,凡十四岁以上、四十岁以下的健康男子,都要定期参加军事训练,兵器装备由华兴府统一安排,而四十岁以上者要利用农闲参加工程队修补城池、道路等公共设施尤其是军事设施。当然,这些民兵的训练与劳动不似大晋的徭役,华兴府非但提供食宿,还将给与适当报酬。

当兵是一项主观自愿的、难以强迫的义务,对于不履义务者,华兴府自不会强拉丁壮或是判刑流放等等,但就政治与经济利益方面的惩罚是必要的。《兵役法》明确规定了拒绝民兵服役与紧急征召的相应经济惩罚,将与个人收入挂钩。

更有甚者,《兵役法》还不近人情的规定,凡在规定年龄内民兵服役不到八成定额的,乃至拒绝紧急征召的,除了经济惩罚,还将失去担任任何公职的资格。因为,一个没有能力抑或没有勇气拿过武器保护公众的人,是没有资格来领导公众的。

当然,逼不如诱,为了兵役法的顺利推行,各种奖恤与福利比起惩罚更为抢眼。且不说此番《兵役法》对退伍残退军卒以及军属烈属在就学、就业、税赋